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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19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法官Amy. J. St.Eve作出裁定。判令30天之内由美国证券委员会SEC、芝加哥会议中心及安晟赛斯以及Suntrust银行签署协议,将投资款开始返还。

        正如
鲲鹏总裁胡伟航先生就芝加哥会议中心事件在2013年3月28日搜狐访谈,4月2日的网易访谈新浪访谈中指出的,芝加哥会议中心事件,是行业内个别同行公司绑架媒体炮制的事件,是行业恶性竞争的极端体现.导致媒体对事情的真相不能如实报道.芝加哥事件的爆发长远来看对行业是好事,是全面反思行业恶性竞争和维护行业正形象的时候了.事件目前的进展说明,鲲鹏移民在之前对该事件的预测和看法完全准确!鲲鹏移民专家团队不是事后诸葛亮,也不放马后炮,更不是墙头草,而是真正活跃在一线的专业权威的美国投资移民EB-5专家团队。

        为方便广大朋友详细阅读参考,鲲鹏网站将美国法院文件的中文翻译稿和英文原稿附上。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法院文件原稿中,没有一个“欺诈”,“诈骗”的字样。这说明一个较基本的道理,在法院较后给出裁决前,任何人和机构,包括媒体都不能以所谓正义的名义,进行“未审先判”。个别从业机构和个人绑架媒体,以一个民事诉讼的开始,作为刑事案件的结果来进行炒做,进行恶意商业诋毁和竞争,这种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这种做法不是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就是别有用心。

        鲲鹏移民将继续一以贯之的以人为本,以客户利益为本,全面客观公正的追踪报道整个事件。并再次郑重承诺,鲲鹏移民将一如既往的对新老客人负责到底,提供优质的移民服务。

译文原文出自北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协会官方网站》》点击进入 
 
附件:

案件号:1:13-cv-00982

文件号:71 

归档时间:2013-4-19 

美国地区法庭 

伊利诺伊州北区 

东部分区 

 
原告 美国证监会 

案件号:1:13-cv-00982 

尊敬的Amy J. St. Eve 法官大人 

 
被告 芝加哥会议中心公司,安希赛斯以及 芝加哥洲际区域中心信托公司 

 
    关于修改法院的资金冻结令以及令SUNTRUST 银行将监管资金

    返还给投资者的法院令 

        该案由原告美国证监会提出动议,要求法院的资金冻结令以及令SUNTRUST 银行将监管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被告也支持此项动议。法院已经审查了美国证监会的动议及其附件, 在合适的知情前提下,明确了如下事实:

1 法庭拥有对该民事事件是否强制执行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对被告个人的司法管辖权 

2 在2013 年2 月20 日,法庭宣布了美国证监会关于临时禁令和资产冻结的动议的较终判决结果: 被告方在美国境内范围内的所有资金和其他资产,以及由被告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所有资金和其他资产,不论位于何地,在此宣布被冻结,包括但不只限于在SUNTRUST 银行持有的这样类型的资金和其他资产(包括在Cathay 银行,太平洋全球银行以4261,2231 及0659 为账号结尾的账户) 

3 根据被告方证券招募协议的内容, 投资者每人将他们海外账户的50 万美元电汇至由SUNTRUST 银行管理的美国监管账户。自2011 年11 月以来,投资者一共往美国境内的SUNTRUST 监管账户(账号以2231 结尾)汇入了147,105,946.03 美元。这些投资基金均属于法院在2013 年2 月20 日发布的冻结令的范围内。 

4 被告的招股备忘录和与每位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表明,如果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被告方的证券招募终止时,监管银行SUNTRUST 将会把所有的监管资金(不包括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5 由于美国监证会的动议,被告方已经终止招募并同意了证监会将监管资金返还给投资者的动议。

6 有充分的理由修改法院在2013年2月20日发布的冻结令,准许立即将那些依据招募协议筹集并存放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7 因此,证监会的动议得到了批准。 因此法院判决了如下结果: 

8 法院在2013年2月20日发布的冻结令除了在这里的明文规定外仍然应当保持完全有效。

9 法院在2013年2月20日发布的冻结令自此将被修改,根据认购协议的明文条款,允许监管方SUNTRUST银行将“所有的从认购者处得到的收益”归还给投资者。 

10 监管方SUNTRUST银行被勒令将认购协议(若该协议被监管方所拥有)及其据此获得的收益全部归还给认购者, 根据认购协议第三条,通过电汇或者必要情况下通过其他合理的手段将这些资金归还给认购者时,不包括利息的扣除与归还。 

11监管方SUNTRUST银行为了执行前述第10条规定,可以向被告方索取费用但不应高于监管认购协议所显示的金额,任何银行垫付款应当按成本结算。这些费用可以从由SUNTRUST银行管理的被告方的以0659结尾的管理账户(非监管账户)中扣除。

12 除了第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该法院令都不能用来强加给任何个人或实体超越认购监管协议规定的权限及义务。也不能被视为对认购监管协议第六条的修改。 

13 在判决结果公布后的30天之内,SUNTRUST银行应该以美国证监会和被告方提供或者这三方达成的形式,将投资款返还给投资者的会计记录提供给美国证监会以及被告方。该会计记录应该至少可以使得美国证监会以及被告知道:投资者的身份、电汇给每个投资者的金额、以及报告截止日期时还没有收到投资款的投资者的身份。对于报告截止日期时还未能得到投资款返还的投资人,美国证监会可以把这些信息告知投资者的律师(如果知道的话),协助返还其投资资金。在所有的投资款未全部归还给投资者之前,SUNTRUST银行必须持续提供期间会计核算报告给美国证监会和被告方。 

14由本法院令引起的所有关联诉讼,本法院享有排他的司法管辖权。 以上为法庭的审判结果。 


2013年4月19日 Amy J. St. Eve 法官 美国地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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